沒有神的宗教

發稿時間:2015/06/27
沒有神的宗教
沒有神的宗教
作者|羅納德.德沃金
譯者|梁永安
出版社|立緒文化
出版日期|2015/05/01

  德沃金活躍於哲學界多年,曾獲頒「人文學界的諾貝爾獎」之稱的霍爾堡獎,於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皆為殿堂級人物。《沒有神的宗教》一書是其最後遺作,力圖闡明宗教的層次比上帝更深,促進宗教恐懼或仇恨的理性對話。  

文章節錄

《沒有神的宗教》

  宗教自由只跟信哪個神或是否信神有關嗎? 

  有什麼有力理由可以證明宗教自由只應保障宗教選擇的自由(包括選擇不信教的自由),別無其他?以下是一個可能的理由︰宗教戰爭和宗教迫害的歷史顯示,選擇敬拜哪位神對千千萬萬的人有著非常小可的重要性。這些人不但願意殺死別教信徒或不同宗派的本教信徒,甚至寧願被殺亦不願放棄原有信仰。這種激情在歐洲引起過許多恐怖的宗教戰爭,也讓宗教寬容在該地區無比重要。同一種激情繼續在今日的中東和其他地方推動著集體謀殺。沒有其他議題可以激發那麼強烈的情緒,所以,世界繼續有需要用國家憲法和國際公約保障宗教自由。

  這些駭人事實固然有助於解釋宗教自由觀念的誕生及其迅速茁壯:例如,它解釋了十七世紀的歐洲人為什麼會認為宗教自由對保障和平無比重要。但它解釋不了現今世界的大多數地區(包括美國和歐洲)何以會需要一種只保護有神論宗教的特殊權利——這些地方並未面臨激烈宗教戰爭的威脅。在這些國家,受惠於宗教自由的都是些冷門宗教,它們人單勢薄,即便信教自由受到剝奪亦無從發起有效的叛變。而且不管怎麼說,宗教自由都廣被視為一種人權,不只是一種有用的法律建構,而任何以和平需要為論據的政策論證都無法證成一項基本人權。所以,若想要捍衛狹義的宗教自由概念,我們需要另一種論證。我們需要指出,有某種關乎個人的特殊利害是那麼重要,以致值得受到特別保護,免使其受政府或其他人的損害。所以,直接要求我們回答的問題必然是︰有哪種特殊利害是見於信奉神的人而不見於愛因斯坦之類的宗教性無神論者?

  很多有神論宗教的「科學部分」都宣稱,不信服神的人會惹神不高興,因此被摧毀或打入地獄。神的這種大能一度被廣泛認為可以加強各宗派對信徒的拘束力。它極少會被用來支持人有自由選擇崇拜方式的權利。但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論證:因為信徒老是活在一種不見於無神論者的害怕天譴的心理,所以他們應該受到特別保護,以便可以自由履行本宗教的崇拜義務?問題是,這種解釋會讓宗教自由的涵蓋範圍失諸過廣,因為許多正統宗教的信徒並不相信有死後獎懲這回事。它還在另一個方面涵蓋過廣︰宗教自由會讓無神論者受到保護,但寬容無神論者卻可能會招致神怒。而且不管怎麼說,人們害怕的事情本就所在多有,例如有些人甚至擔心更先進的粒子加速器會摧毀地球。但政府只有責任保護國民免於合乎實際的恐懼,而它也不能夠宣稱害怕地獄是一種合乎實際的恐懼,因為這等於是為某種宗教信仰背書(這種背書正是宗教自由權利所禁止)。

  所以說,正統宗教的科學部門並不能為「宗教自由的適用範圍應侷限在有神論宗教」提供理據。那它的價值部門可否提供這方面的理據?有神論宗教總是加諸信徒各種嚴肅的義務與責任:不只包括敬拜義務和飲食規定,還包括各種社會責任。一個政府若是禁止信徒尊重這些義務,將會深深損害他們的尊嚴與自尊。政府當然有時也有必要限制某些宗教義務——例如它絕不可能允許一種宗教鼓勵信徒殺死外教徒。但當政府的禁止不是出自保護其他人之類的合理理由,而只是因為看不順眼某種宗教所加諸信徒的義務,那它就是侵犯了履行宗教之自由。

  然而,這些考慮並不足以證成宗教自由應該是有神論者獨享,因為無神論者也往往秉持一些迫切性不遑多讓的義務信念。反戰是一個熟悉的例子︰美國最高法院曾正確詮釋一條容許因宗教信仰而「從良心上」反對戰爭的人豁免兵役義務的法令,裁定有相同信念的無神論者一樣有資格獲得豁免。在第一章,我說過我認為有一種更抽象的信念足以算是宗教性信念,那就是,活出恰當人生是每個人本具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這責任是信徒和無神論者可能共有的其中一種宗教性態度。它要求每個人應該自行回答何種人生是恰當而何種人生會讓人降格之類的倫理問題。依此,每當一個州政府制定禁止或為難同性戀的法令時,它就是侵犯了宗教自由。所以,前述的宗教自由理據(人的自尊需要受到特別保護)並不證明宗教自由只應為正統宗教的信徒享有。

  「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為任何宗教背書,這讓美國政府不能像英國那樣,把某種宗教或某個宗派定為國教。但對「禁止背書」條款的理解一向不僅止於此,還被認為包含了以下的限制:不得在公立學校設置禱告時間,聖誕節期間不得在公共廣場陳列基督降生群像,不得把十誡條文書於法院牆上,不得在州立學校講授以宗教教義為基礎的科學課程。這些禁制全是了防止政府在不同宗教或在信徒與無神論者之間選邊站(或是看似選邊站)。但如果政府不應在不同的有神論之間選邊站,那難道它就應該在何謂正確人生的不同觀點之間選邊站嗎?例如,難道它應該在何謂健康性生活的不同觀點之間選邊站嗎?

  有些論者指出,政府在宗教之間選邊站(例如把喀爾文教派定為國教),等於是宣布那些以別的方式敬拜或完全不敬拜神的人是次等國民。所以,在公立學校設置禱告時間,或教導學生宇宙是一位有智慧設計者所創造,不啻是不尊重那些無神可以禱告或不認為宇宙是什麼神創造的人,不啻是用州或國家的錢(部分來自他們繳的稅)打造一種把他們排除在外的國家認同。同性婚姻的議題也可作如是觀。如果一個州政府以各種不同方式鼓勵和保護婚姻制度,又為男女婚姻提供註冊設施和人員,卻把同性戀者排除在婚姻之外,這不是把他們視為次等國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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