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掏空金尚昌 林鴻明判9年半
2014/7/25 18:06(7/25 18:07 更新)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判刑9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
檢調接獲檢舉指出,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林鴻明身為宏國集團副董事長及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竟為圖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牟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認部分犯行。
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10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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