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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一審判無罪 檢方證據法官全打臉

2015/11/27 20:01(11/27 21: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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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27日電)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頂新製油案無罪。法官根據專業鑑定,認為酸價不是作為油品最終衛生認定基礎;法院採完整的檢驗,總極性化合物也未如檢方所稱達危害程度。

彰化地檢署去年起訴頂新製油案,認為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來源不明的豬油,再製作成食用油售出,檢方從原料油的酸價數值、總極性化合物以及重金屬含量等數值,認為頂新購買的原料油有酸敗及回收油等問題,成品油重金屬可能超標。

彰化地院法官在判決指出,酸價部分,國家標準僅是針對成品油有定標準,但對原料油不會訂定標準,且根據鑑定人意見,酸價在衛生上不具特別意義,如經過精煉,酸價會下降,實質管理意義不大,所謂的酸價並不是作為認定原料油或最終產品衛生安全的基礎。

因此法官認為,檢方以酸價估計油品本身「酸敗」程度,即有誤會。

總極性化合物部分,法院指出,檢方前往頂新屏東廠採樣,是以快篩法檢驗,沒有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檢驗程序,與手冊規定不符,法官前往屏東廠採樣送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發現油品沒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規定,可以排除為回收油。

檢方指控油品含重金屬,法官認為採樣油品是尚未精煉的油品,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檢方未能證明油品成品階段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規範。

至於檢方指控頂新製油原料恐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屠體,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足夠事證。

法院因此認為全案油品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等均不足以認定是妨害衛生的飲食品,檢察官也未能舉證油品是來自於非健康豬隻所熬製,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判決魏應充、常梅峰、陳茂嘉、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全案可上訴。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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