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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魏應充等人無罪 院檢言詞交鋒

2015/11/29 17:00(11/29 17: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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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29日電)前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劣油案一審判無罪,院檢雙方今天隔空交戰,闡明其見解及立場;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檢方證據力不足。

彰化地院首先表示,「無罪推定」是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彰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事實存在,此「指出其證明的方法」,包括調查途徑、待證事實的關聯、證據證明力等事項。

彰院表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如果不足作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方法,就無法說服法院認定被告有罪,此時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作出判決。

彰院指出,判決書詳載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認知;若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判被告有罪,不但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人權也將無法確保,如此的司法才是已死,也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彰化地檢署認為,彰院對證據證明力判斷、食安法規解讀,與檢方及鑑定人意見落差甚大,導致魏應充等人獲判無罪;彰院則認為,彰檢所提證據不足認定被告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判魏應充等人無罪,檢院雙方前後發出千字新聞稿闡明立場。1041129

頂新案一審無罪 彰檢擬上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29日電)前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劣油案一審判無罪,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說,如果排泄物加工到合乎檢驗規格就可供食用,食安法就形同虛設,將提上訴。

彰檢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彰化地方法院審判獨立,但法院採信的「辯方說法」,違反法律本旨,擬依法提上訴。

彰檢說,依食品安全法規,食物「成品」及「原料」都受管制,非辯方鑑定人所說,只管制成品,不問原料,但一審判決採「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辯方對食安法規解釋明顯錯誤。

彰檢表示,食品檢驗目的在於篩檢出應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以滿足檢驗規格,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或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就可供食用,食品檢驗制度就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也形同虛設。

彰檢說,審理過程傳喚6名鑑定人到法庭提供鑑定意見,有義美食品食安主管、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名譽教授孫璐西、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陳炳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鑑定人專業且中立,也認為食安法規範的「食品」含「原料」。

彰檢表示,鑑定人意見和檢方起訴認定依據相符,都不利被告,卻未獲承審法官採信,且頂新其中1名鑑定人是頂新公司設備廠商,有商業利害關係,實有上訴釐清必要。

至於外界認為檢方起訴過快,導致證據力薄弱;彰檢說,與先前塑化劑案、大統混油案與富味鄉混油案相較,頂新案未特別過早偵結,魏應充等人一審獲判無罪,是法院對證據證明力判斷、食安法規解讀,與檢方及鑑定人意見落差甚大導致。1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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