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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英簽移交受刑人協議 有意願可返國服刑

2016/5/4 13:28(5/4 13: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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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4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中華民國與英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已分別在4月15日於台北、及5月3日在倫敦異地簽署生效,未來可據在對方國服刑的受刑人意願,安排返國服刑。

外交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是依據民國102年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所簽訂的雙邊司法行政合作協議,為政府繼102年11月6日與德國簽署「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後,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第2個移交受刑人協議。

這項協議主要是在平等互惠原則及簽署雙方相關法律規範基礎上,依據在對方國服刑的受刑人意願,安排返回本國服刑,以免語言文化隔閡及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影響受刑人的刑罰矯治效果。

外交部表示,將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推動與其他國家司法合作,讓在國外遭判刑監禁的台灣受刑人,在符合其個人意願的情形下,返國繼續服刑。1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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