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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鴿比賽得獎金 財政部放寬課稅規定

2018/1/2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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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2日電)國內賽鴿比賽風行,參賽者若得獎,其獎金收入應併入所得課稅,但過去因成本難舉證,導致無法減除飼料、訓練等必要費用。因此財政部頒布解釋令,可按獎金收入30%計算費用。

財政部說明,國內賽鴿存在已久且活動頻繁,監察院2012年要求財政部就賽鴿活動所涉課稅問題加強查核,因此財政部已建置賽鴿活動課稅資料蒐集機制,加強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主管機關的橫向聯繫,建立聯合稽查及主動通報機制,並加強年度宣導,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指出,個人參加賽鴿團體舉辦賽鴿比賽,其比賽獲得的獎金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採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所稅。財政部強調,可減除必要費用並無上限,最高可自收入中全額減除,即所得額為0。

但考量個人參加賽鴿活動相關費用支出,若未設帳記載、未保存憑證或屬鴿隻培育費用,例如鴿舍建造費用、飼料費、打針費、訓練費等具有累積性且支出金額較高,難以合理分攤至單次比賽獎金據以減除,以全部獎金收入為所得,將產生爭議。

為此,財政部核釋,未能舉證必要費用者,得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以求簡政便民、消弭徵納雙方爭議。官員指出,該規定適用於新的申報案件,但若是目前「已申報但未核定」的案件,也可適用。

至於個人以賽鴿活動進行賭博,與其他非法賭博活動相同,其賭金收入均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的非法所得,如經沒入,就沒有課稅問題。但賭金未被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與參加賽鴿比賽獲獎取得的收入性質有別,該收入應自行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無法適用30%費用率的解釋令。1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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