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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資遣費 墊償制度渡經濟難關

2016/8/2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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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9日電)如果勞工遇到公司倒閉、老闆落跑,拿不到薪水、資遣費或舊制退休金的狀況時,可依墊償制度向勞保局申請由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勞保局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事業單位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該基金先行墊付(最多6個月),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為了讓勞工權益的保障更為周全,民國104年2月6日將墊償範圍擴大到「勞動基準法」(舊制)的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最多6個月的平均工資),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

勞保局提醒,平時應將工資給付、出勤紀錄及受僱的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扣繳憑單、出勤卡、勞動契約等)妥善保存,才能在遇到公司倒閉、歇業時,作為處理勞資爭議及申請墊償時的佐證資料。

也要注意雇主是否有確實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果不清楚雇主是否已按期繳納基金,可以用電話或書面向勞保局查詢,如果雇主未繳納,應該督促雇主依法繳納。

勞工一旦發現公司開始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就應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的證明,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使當地主管機關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的營運狀況,有助在未來開具事實歇業日期的證明。

勞保局說,如果遇有雇主歇業行蹤不明的情況時,勞工除立即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的證明之外,並儘速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的確定證明,以利申請墊償。1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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