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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是不是勞工 大法官作出解釋

2016/10/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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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大法官會議今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保險業務員和公司是否成立勞基法契約關係,須視業務員能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會有這起釋憲案,導因於南山人壽業務員,因退休金問題打官司索討,但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對於保險業務員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判決歧異。

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條文中所稱的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等勞務給付方式,並且自行負擔能否招攬到客戶等業務風險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作為認定依據。

解釋文中也談到,如果保險業務員可以自己決定招攬保險的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要求,則與其所屬保險公司的從屬性程度不高,難認定屬於勞動契約。

至於保險員是否與保險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司法院表示須視個案而定。1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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