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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人大堅持 港特首需愛國愛港

2014/8/3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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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北京31日電)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天就香港行政長官(特首)產生辦法作出決定,2017年起可由普選產生,但人選需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也要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這項在香港民主制度發展重要時刻作出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決定,是一個莊嚴、審慎的決定,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在闡述決定的文件中指出,實行特首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

文件又說,「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特首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以下決定: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4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

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6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5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10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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