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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友人家自殺 友人反被告還得賠償

2017/6/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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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4日電)中國大陸一名陳姓男子邀友人芳芳到家做客,沒想到轉身離開幾分鐘,芳芳突然跳樓身亡;他更想不到對方家屬為此狀告法院要求賠償,法院也判他必須賠償人民幣8萬餘元(約新台幣35萬元)。

本案經媒體披露後,絕大多數網友直呼判決離譜,有人說「以後朋友心情不好要閃遠一點」;有人認為陳家因此變凶宅,應該對方家屬賠償才對;陳先生真是「倒楣到家」。

法制日報4日報導,25歲的陳先生和小自己2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5樓的客廳窗戶墜下身亡。事發後,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人民幣30萬元(約新台幣1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承擔相關責任。

陳先生則喊冤,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未對芳芳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法官強調,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1060604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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