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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陸新規嚴禁 檢警法院非法取證

2017/6/27 18:10(6/27 18: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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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7日電)中國大陸最高公檢法及國安等5個單位今天聯合發布規定,號稱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將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過程的非法取證認定標準明確化,確實「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中國大陸公檢法(警方、檢方、院方)及國安單位以往執法時產生的冤假錯案所在多有,少數案件事隔多年方能獲得平反,但多數案件則石沉大海。至於這一規定能否有效執行,亟待觀察。

新華社報導,這項名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條文,是由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5個單位聯名發布。

根據報導,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規定提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

這一規定要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影)。錄音、錄影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竄改」。

規定提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

規定說,經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者,偵查機關應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10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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