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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監察法草案公布 留置措施引疑慮

2018/3/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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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4日電)中國官媒新華社今天公布監察法草案摘要,覆蓋黨職、公職人員以及國企和公辦單位中的管理人員。調查公民時採用的「留置」措施,仍未能解除外界對其可能危害人身自由的疑慮。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為將黨內反腐擴大到中國政企體系,決定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名,推動國家及各地從省到市、市轄區政府都設置「監察委員會」。本次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修憲案中,就包括這項監察體制改革。

先前,外界對中國監察法的質疑主要包括:權力龐大而缺乏有效制衡、對調查對象的留置措施不能保障公民權力,留置期間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也不允許律師介入。

根據監察法草案,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

一旦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的家屬和工作單位,但有例外條款: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外界曾質疑此條款可能遭濫用。

目前在中國大陸,刑事拘留是14天,可延長至37天,刑法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則可長達6個月。監察法的留置措施有些人質疑是一種到退。

根據監察法草案摘要,監察對象包括:中共機關、公務人員、法院及檢察院人員、監委自身;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

美國之音中文網先前報導,中共黨員有8800萬人,而由政府資助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約有6200萬員工,其中很多人不是黨員。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杰榮(Jerome Cohen)質疑,按照中國監察法的規劃,按政府資助大學的教授也要歸監察委來管。

報導並引述在美國的中國法律學者滕彪說,「留置在實際效果上等同於中紀委的雙規(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就涉及案件提出說明)。和之前的雙規一樣,是對公民權利非常大的威脅。」

草案明訂,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但是在中國,全國人大被認為是「橡皮圖章」。

至於監察委和原有司法體系之間可能產生的重疊或衝突問題,草案規定,將涉嫌職務犯罪者的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此外,「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編輯:張淑伶/朱建陵)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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