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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廠須提供車險自負額單據影本

2014/9/1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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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8日電)金管會今天核釋,保險業如果要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時,應該要請車廠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車主)的自負額單據影本,並且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現在購買汽車保險,除了丙式之外,其他甲式、乙式都要有自負額,第一次要保人要自負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自負5000元、第三次則是7000元,往後都是要自負7000元。

但是現行實務上,多是車廠向要保人代申請理賠,但常常沒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自負額單據,在理賠上也常常不確定車主是否有承擔自負額,因而引起糾紛。

金管會要求,財產保險辦理車險理賠作業時,應該先查明要扣除車主應負擔的自負額,除了無肇事責任或汽車全毀無法修復外,應該向汽車修理廠要自負額憑證影本。

此外,汽車保險理賠時,除了汽車全損無法修復外,應該具有車主、受其委託,經許可使用管理車輛的受託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親自簽署估價單或估修單等各項修理細目與細項金額,並建立相關的檢核及控管機制。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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