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分配盈餘徵稅 不同薪資預扣稅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5日電)財政部表示,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於企業所繳營所稅,與一般個人薪資所得被扣繳的「預扣稅款」屬個人所有,彼此性質並不相同。
兩稅合一制中,股東獲配股利淨額的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引發社會關注。外界也對企業手中握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屬於預扣性質,以及是否適用即將實施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的規定多有討論。
財政部表示,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立法當時營所稅的法定最高稅率僅25%,而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兩者差距15個百分點,為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為股東規避稅負而訂定,所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的10%營所稅,仍屬一般公司所繳營所稅,與一般個人薪資所得被扣繳的「預扣稅款」屬個人所有,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至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後,是否適用新修定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財政部強調,在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並非抵稅權。公司原先選擇盈餘保留不分配,而於新法明年元旦生效後才分配累積盈餘,就要依新法規定課稅。
財政部舉例,企業稅前可分配股東盈餘新台幣100元,扣除17%營所稅後,股東只能實拿83元,新法實施前,17元可以全數列入個人計算綜所稅時抵減;但明年元旦新法規定17元的營所稅中,股東只能將一半的8.5元列入個人綜所稅計算時抵減,股東等於股利總額只有91.5元。
若企業握有未分配盈餘時,小股東100元的盈餘中,除了先繳17%營所稅,剩下83元,還得再多扣10%( 8.3元),小股東拿到的股利淨額只剩74.7元,所繳營所稅25.3元,只有一半12.65元才能列入個人綜所稅抵減,還原回去的股利總額其實只有87.35元。1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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