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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釋疑 文化資產列入促參法

2015/3/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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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6日電)財政部檢討促參法,並在施行細則中增列諸多文化資產等項目遭疑。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所列文化資產僅古蹟和歷史建築兩類,其實不少遺址、地景、聚落等都是歷史一部份,並不違法。

為引進民間資源,維護文化資產並提升利用效率,財政部近期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文教設施適用範圍,並在施行細則增列「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等項目。

財政部在3月2日預告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0條,預告期間至3月12日,各界可提供修法建議。

近日外界質疑這次財政部修法將「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增列為促參法「文教設施」,有違母法擴大解釋。

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所稱「文教設施」定義包括文化及教育兩大設施,可供民間參與投資的文化資產設施,僅有古蹟及歷史建築2項,相較於國際對文化資產的認定,顯有不足。

財政部說,這次修法所增列項目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文化資產定義訂定,其中「遺址」、「自然地景」性質等同於古蹟,皆需依法指定;「聚落」與「文化景觀」性質等同於歷史建築,需依法登錄,因此沒有違反促參法母法原意或擴大適用範圍情事。

至於「國軍老舊眷村」增列為「文教設施」項目,因為眷村生活是許多人成長過程不可磨滅的記憶,目前許多老舊眷村面臨拆除命運,改建過程如何保留眷村文化特色,屬文化傳承一環。

引入民間資源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工作,適時引進民間資金及創新活力,可減輕眷改基金財政負擔,也有助於老舊眷村加速活化。

財政部強調,文化設施具有特殊歷史意義,屬於公共資產,不以營利為目的。未來機關委託民間,應優先思考維護與管理,以文化內涵創造附加價值。民間參與方式以OT(營運—移轉)及ROT(整建—營運—移轉)為主,不採BOT(新建—營運—移轉)進行大規模開發,以符合立法意旨。10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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