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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提醒 房屋稅繳納期限到6/1

2015/5/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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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5日電)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今天說,104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原至5月31日截止,因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至6月1日,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民眾如未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或遺失者,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補發,也可親自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台跨縣市申請補發,如對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內容有疑義,可向繳款書下方記載的經辦人查詢。

稅捐處說明,為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如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繳款書就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另外,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

稅捐處表示,除信用卡繳稅需按各發卡機構訂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外,其餘繳納方式均無須支付手續費。已辦理約定由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的納稅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的存款,以備提兌,轉帳後將另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

稅捐處同時提醒納稅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了加徵應納稅額15%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納稅人注意要如期繳納房屋稅,以免受罰。10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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