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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法 關鍵條文送院會協商

2015/11/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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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30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引導壽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關鍵的第146條之5未達成共識,最後經主席潘維剛宣布保留送院會協商。

財委會今天審查保險法修法,此次修法焦點為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時,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以利其落實資金運用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淑芬擔憂,放寬保險資金投資後,公建及社會福利事業恐財團化,堅持不放寬保險資金投資公建及社福事業,該項修法在無法取得共識下,最後經主席潘維剛宣布保留送院會協商。

此外,台灣團結聯盟立委葉津鈴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增訂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百分之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現行規定為給付遲延利息10%,已較民法的5%及現行儲蓄存款不到2%的利率為高,應具懲罰及督促保險業從速依約給付效果。

在獲得共識後,保險法第34條條文文字修正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變更為年利百分之10。1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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