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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應繳公積金?經濟部1週內釐清

2016/5/4 11:46(5/4 13: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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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 4日電)立委質疑電業法未規定,民營電廠就應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繳交公積金,經濟部次長沈榮津今天表示,1週內檢討、釐清,至於是否追討公積金,沈榮津強調「該做我們就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工研院105年度預算書及其附冊案、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等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媒體報導,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間電廠(IPP)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公積金,但多年來卻未提列,初估歷年來積欠用戶公積金恐逾150億元。

針對外界質疑,沈榮津主張2大理由,包括民營電廠為直接賣電給台電、非一般公眾用戶,態樣與一般公用事業不同,加上民營電廠與台電購電契約主要依電業法規定,並非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認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並未將民營公用事業分態樣,也未規定民營公用事業以直接服務消費者為限。

從普通法與特別法角度來看,管碧玲分析,儘管優先適用特別法(電業法),但電業法未規定是否應適用公積金,因此需回歸普通法(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適用,即民營電廠應繳交公積金。

對於管碧玲批評,經濟部為民營電廠開脫繳納公積金法律責任,要求經濟部釐清,沈榮津承諾,1週內將檢討、釐清。

至於未來是否追討民營電廠應繳交的公積金,沈榮津強調,「該做我們就做」。1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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