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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災損證明 一個月內要申請

2017/6/1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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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9日電)滯留鋒面導致豪雨強襲全台,今天全台雨勢稍歇。國稅局提醒,民眾重建家園之際,必須記得在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申請災損證明,以便申報今年度綜所稅時列報為災害損失扣除。

國稅局表示,現行稅法規定,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至於因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9項稅目。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列為災害損失,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國稅局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或報請派員勘查,把握時限申請稅捐減免。1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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