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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列報所得 收入30%可計入費用

2017/8/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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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2日電)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於財產交易,應於專利轉讓與登記年度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則可依收入的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

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便約定採分年收取價金的方式,仍應於專利權轉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例如某民眾於今年7月30日出售專利權給甲公司,並簽訂專利轉讓權與契約書,約定價金新台幣200萬元,明年申報綜所稅時應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若該民眾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收入的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算出其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X30%=140萬元)。

官員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1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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