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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仲裁困難 工程會:修法增處理機制

2018/1/1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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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1日電)政府採購法修正受矚,有學者投書指出,廠商受政府採購法牽制而仲裁困難。工程會表示,正在研修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爭議處理條款增訂可由契約雙方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

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復甸10日投書媒體指出,公共工程一向是帶動產業界的火車頭,近年在檢調雷厲風行的查緝貪瀆,與政府採購法的層層牽制下,惡整廠商,多少營建業不能順利完結工程,依約計價獲利。

李復甸認為,跨境投資最大損益來自於政治風險,對治的方法是投資仲裁。政府採購最大的困擾在纏訟不絕,對治的方法是商務仲裁。應讓仲裁回復國際間普遍重視、引為解決商業紛爭的機制,讓廠商依法得到商業經營的利益,是疏通停滯經濟的一項重要方法。

對於李復甸提及政府採購履約的仲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回應表示,採購法已有多元的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可供爭議雙方選擇利用。

工程會表示,目前正在研擬修定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爭議處理」條款增訂可由契約雙方自行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組成方式是參考仲裁人選定方式,及促參契約範本有關協調委員會相關內容。

工程會解釋,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對於履約紛爭的處理方式,調解、仲裁、民事訴訟或雙方合意的其他方式都是可行的方式。

工程會統計顯示,各機關在民國91至101年間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的1539件工程履約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其中採調解1045件、仲裁194件、訴訟300件。其中,每件調解平均費時約0.58年,仲裁約1.14年,訴訟約2.08年。

另外,依採購法設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情形,據工程會102年至106年統計資料,平均每年總收案數501件,總結案數489件,平均結案率97.6%,調解成立率68.4%。

工程會表示,在101年6月間修訂與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其「爭議處理」包括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含仲裁機構的擇定、仲裁人的選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使仲裁程序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並獲主要工程機關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業界、外商、外國駐台機構認同。

工程會指出,目前「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可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落實源頭管理,以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並可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解決。

工程會強調,已成立的「公共建設諮詢小組」,也會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問題,避免繼續發展成為履約爭議。

工程會說明,採購法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一致,是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的採購制度。且工程會正研議再提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調解案件的品質及效率,期望能加速履約爭議案件的處理。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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