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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掏空公司董事卻無效 制度面須改革

2018/1/1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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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7日電)投資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投保中心幫投資人打官司,有時勝訴解任掏空公司董事後卻不見得有用,應從制度面進行改革,才能落實判決結果。

邱欽庭今天在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記者會指出,投保中心成立15年,從一開始就積極為投資人打贏官司,到現在累積豐富的訴訟經驗後,才驚覺制度面的改革更重要。

他說,一般投資人針對公司董事提起訴訟,或針對掏空公司等不適任的上市公司董事,提出解任訴訟,依公司法第214條、第200條規定,均須持股達3%以上,並提供訴訟擔保品,才能進行訴訟。因上市公司的3%股權相當大,所以幾乎沒有小股東會對董事提起訴訟。

他解釋,自投保中心成立後,依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針對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重大事項,所提起解任訴訟案件,可以排除公司法第214、200條限制,為投資人打代表訴訟、董事解任訴訟。

不過,投保中心一開始打董事解任訴訟並不順利,因為被要求解任董事常主張違法事項為先前任期所為,非本次董事任期內行為,所以不能影響現任董事任期的權益。

他強調,上述遭訴董事的說法,以前確曾獲法官採信,但後來累積多年經驗,現行實務上,法官對於掏空公司等董事的解任官司,只要董事有違法、不適任的事實,即便是先前任期所為,也一樣判決解任。

邱欽庭強調,投保中心為投資人打贏第一件解任董事官司之後,已連贏了十幾件案子,但後來發現就算是官司贏了,卻不一定有用。因為如果遭解任董事是法人董事,法人還是可以指派其他董事代表;或者董事遭解任後,所剩任期很短,公司又迅速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遭解任董事又再當選董事。

他認為,若制度面不調整,就算違法董事遭解任之後,一樣可以透過改派其他法人董事,繼續做違法的事,或是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又重新回任。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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