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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財政部修長庚條款

2018/1/17 20:32(1/17 21: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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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7日電)為防止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並訂出不同支出比率,且與關係人交易不可明顯低於市價。

財政部稅改方案廢止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一併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中,財團法人投資營利事業獲配股利可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財政部指出,由於財團法人不能分配股利,對財團法人來說,獲配股利就是所得最終階段,因此必須計入所得課稅。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上指出,財政部雖然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關於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但仍訂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只要符合免稅標準訂定的9項規範,也可免徵所得稅,恐將成為租稅漏洞。

他並舉長庚醫院為例,儼然成為台塑集團的控股公司,對此財政部長許虞哲允諾檢討。因此,財政部今天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

修正內容主要有3大方向,其一是針對財團法人與關係人的交易。新制規定,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均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為必要,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安排,或以顯不相當的代價給予捐贈人,或變相盈餘分配。

其次,依現行規定,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若高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成,則當年度收入可免稅。但未來將按照財團法人的收入規模,給予不同的支出比率門檻。其中,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得低於收入的60%。

至於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不得低於70%;收入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不得低於80%。不過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就不受上述門檻的限制。

換言之,當年收入規模越大的財團法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公益支出比率須越高,當年收入總額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最後,財團法人不可回購捐贈事業的股票,例如台塑捐贈長庚醫院,以後長庚醫院就不能再新增投資台塑股票,否則就不能享有免稅優惠,此限制將有效避免財團法人變成企業的控股公司,但不溯及既往。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如果外界沒有意見,就會施行。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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