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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普批鬆綁發債規定增風險 金管會允檢討

2018/1/1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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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9日電)標準普爾表示,金管會取消發債公司發行公司債、金融債前須先取得債務信評的規定,導致債市投資人面臨投資風險。對此金管會表示將請保發中心研議,最快今年就會納入修改考量。

金管會在2013及2015年,分別取消發行公司債、金融債時,發行公司須為發債取得「債務信用評等」的規定,原意是為了活絡債市,但卻導致發債企業便宜行事,省下取得信用評等的成本,且台灣債市也未因法規鬆綁而活絡,發行量反而萎縮。

為此,全球最大信評公司、標普全球評級今天透過在台子公司中華信評發布最新評論指出,台灣現行法規容易導致投資市場產生混淆,並讓信用風險因遭到低估而失真。

標準普爾表示,「發行體」的信用評等與「債務發行」的信用評等,是完全不同的信用風險評估,無法相互替代,但台灣卻是唯一允許使用發行體信用評等替代債務發行信用評等的司法管轄區。

中華信評總經理李美鈴舉例,一家大型銀行的「發行體信用評等」雖可能是A,但這家銀行若發行一筆「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不僅是無擔保,又是次順位,清償順位落後、違約機率就高。因此,這筆債的評等,可能因此要降個好幾級,也讓債市投資人很容易買到看起來是「投資級」,其實是垃圾等級的債券。

中華信評資深副總經理張書評表示,依中華信評的評等經驗,一筆債務的評等,可能會比發債這家公司的發行體評等最多可低個2到5級,「70%至少低2級,低5級的也有近1成。」換言之,該債券的信用評等根本沒那麼高。由於債務的信用風險完全未被充分揭露,會造成投資人、尤其是本國大型壽險業「低估」買進債券的風險。

對此標準普爾強調,唯有在具一致性的法規架構下,市場與投資人的運作才能更有效率且具效果,台灣此舉是「有違全球既定慣例」的法規制度發展方向,可能會扼殺「內向投資(inward investment)」的市場吸引力,並導致風險失真。

李美玲說,「台灣不需要背負這樣的罵名。」她期許台灣能建立一個能真實反映投資風險及有效率的投資市場。對此,金管會保險局回應,這個問題確實對投資債券的保險業在計算風險資本適足率(RBC)時,產生不小困擾。保險局已要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議,最快在今年討論RBC風險係數時,就會納入修改考量。1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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