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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對象遭沒收財物 投資人可優先分配

2018/1/2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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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1日電)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立法院在去年12月最後一個會期,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71第7項修正規定,讓投資人可優先取得求償對象遭沒收財物。

邱欽庭今天受訪時指出,證交法第171條修正後,投資人對求償對象遭法院裁定沒收財物,可優先取得分配權,不必擔心沒收物被沒入國庫充公。

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

不過,他強調,若是權利人1年內未聲請發還,則沒收或追徵的財物將沒入國庫,1年成了很關鍵的因素;以投資人求償為例,經常可見求償對象在刑事方面,已遭法院裁定沒收財物,甚至當事人已入監服刑,但民事訴訟的判決還沒完成,無法在1年內聲請「發還財物」,獲得應有的賠償,但財物卻因1年期滿,依規定沒入國庫充公。

因此,立法院趕著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就算民事判決來不及在1年內確定,投資人仍可在1年之後,向法院聲請,取得求償對象遭沒收財物的分配權,也就是投資人分配遭求償對象被沒收財物之後,剩餘部分才可沒入國庫。10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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