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股利可望放寬至每季分派 立委經部達共識
2018/5/10 16:33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0日電)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針對第228-1條,經濟部與立委達成共識,將以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出版本做文字修正,公司可選擇每季或每半年分派現金盈餘。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228-1條,公司可一年分派2次盈餘,其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被外界稱為「股王條款」;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蔣萬安則提案,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在每半年或每季會計年度終了時進行。
蔣萬安指出,美國、英國及新加坡都未限制公司現金盈餘分派的次數,且美國多數公司都能每季分派,甚至有每月分派狀況,因此提議給予企業彈性。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行政院版鬆綁為可每半年分派盈餘,主要是呼應大公司需求,認為有助吸引投資,而蔣萬安提案提供更多彈性,以經濟部立場可以接受;但王美花也說明,此項鬆綁僅限現金股利,股票分派仍須經股東會同意。
現場立委多贊同採蔣萬安版,召委高志鵬裁示暫行保留,以蔣萬安版進行文字調整。(編輯:林淑媛)1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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