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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看台新彰銀案:是金金分離特殊案例

2018/5/2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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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9日電)金管會今天再度說明金金分離原則,明定明年7月新制上路,同一自然人、法人及關係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家金融機構董監事,至於台新彰銀案是否適用此原則,金管會說這是特殊案例。

為釐清外界疑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邱淑貞今天親自對外說明「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修正草案中有關金金分離原則,修正草案預計明年7月上路。

邱淑貞表示,修正草案增訂自然人或法人擔任銀行董事及監察人時,如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及監察人時,金管會則會「推定」有利利益衝突。不過,政府及其直接、間接百分百持有的銀行不適用。

所謂董、監事本人的範圍包含三大類,一是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的自然人,也就是以法人代表當選董、監事;二是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的自然人代表、即法人代表以自然人名義當選董、監事,這時法人不能任意改派;三是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的自然人。

至於董監事本人的關係人,則是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包含同一自然人及法人的董事長、配偶及直系血親;該自然人或該法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有已發行股分超過3分之1企業,或出任該轉投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者掌握過半董事席次。

邱淑貞指出,目前銀行法、金控法等允許兼職的範圍為金控對旗下子公司,即兩者間需具備控制從屬關係,這時候的兼任是金控基於綜效考量,所以,不會被認定有利益衝突,尤其,金融機構轉投資時,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轉投資事業,可兼任。

目前寶佳機構已擔任台中銀行董事,並期待可在台新金今年6月董監事改選搶下1到2席,外界追問寶佳是否可以同時插旗兩家金融機構。邱淑貞表示,不管是產業,還是金融機構,金管會新制規定都一樣,即寶佳若選擇出任台新金董事,就不能出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但在明年7月前選上的董監事,依規定可做到任期屆滿。

然而,吳澄清以合興石化公司代表人身分出任台新金控董事,同時,吳澄清還以台新金法人身分,兼任台新金控轉投資事業彰化銀行董事,至於明年7月新制上路後,吳澄清是否因利益衝突問題,解除彰銀董事。

邱淑貞表示,通常金控轉投資事業都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但台新金與彰銀是特殊個案,彰銀是不是台新金的子公司,目前還在法院訴訟中,釐清兩者間是否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她強調,台新金對彰銀有轉投資關係,但若台新金對彰銀不具控制從屬關係時,吳澄清因同時擔任台新金以及彰銀兩家金融機構董事,就會被金管會推定有利益衝突。

外界追問,若明年7月新制上路後,台新金與彰銀間的訴訟仍未出爐,未確定兩者間的控制從屬關係時,吳澄清是否當然解任彰銀董監事。邱淑貞表示,新制是從明年7月後改選的董監事才適用,且根據規定,董監事任期可至任期結束,而一般公司看到立法有新規定時,都會提早規劃。

邱淑貞表示,大家對利益衝突的防止都有一定的期待,而金融機構在派任轉投資事業董事一定會注意利益衝突問題,即使台新金派內部人出任彰銀董事時,也會注意利益衝突得問題,如陳淮舟現以台新金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彰銀董事,但他目前在台新金未擔任職務。

最後,邱淑貞指出,政府及國營事業對金融機構的持股,因代表政府利益,且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因此,不受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及利益衝突的規定限制,但政府或國營銀行指派轉投資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時,應檢具相關文件,說明代表人兼任無利益衝突以及兼任的必要性。(編輯:楊凱翔)10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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