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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不屬醫療勞務 應開發票繳營業稅

2018/6/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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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4日電)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不屬於醫療勞務範疇,民眾申報綜所稅時不可列報扣除,當然產後護理機構也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家庭結構改變與少子化影響,產婦生產後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調養,並由護理人員協助照顧新生兒,已成普遍現象,但產後護理機構所費不貲,成為新手父母不小的經濟負擔,許多民眾也對於坐月子中心的費用,是否可列報綜所稅扣除額而感到困惑。

國稅局說明,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依法立案的公立醫院,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的護理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至於給付給產後護理機構的護理費用,或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例如住房費、餐費、看護費、照顧費、嬰兒奶粉、尿布及衣物洗滌費等,均非屬醫療行為的費用,因此相關費用不得列報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

因此,國稅局也提醒,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婦及嬰兒的護理照護(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醫療勞務,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但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不屬醫療勞務範疇,這部分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去年起被視為營利事業,今年要申報營所稅。產後護理機構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提供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另外,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的新手媽媽,也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不但可以增加稅收,還有機會對中統一發票獎項。(編輯:林興盟)1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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