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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幅翻修 企業經營須跟著調整

2018/7/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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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日電)公司法7月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事務所表示,本次修法賦予公司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等3項利器,同時,也放寬股東實際參與權,即公司經營方式也須跟著調整。

公司法修法草案7月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10多年來公司法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公司法修法有六大目的,包括: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友善新創環境、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及與國際接軌。

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今天共同舉辦研討會,解析公司法根本性的變革,協助企業因應。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方文萱表示,公司法修法後賦予公司股東三項新武器,第一項是「表決權拘束契約」,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亦可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契約,能以此匯聚相同理念的少數股東。

第二項是「放寬檢查人得檢查事項」,門檻降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第三項武器則是「多元化特別股」,新增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與保障當選董事席次。

方文萱指出,此次公司法修法,對於兵家必爭之地的股東會與董事會,將出現經營層面的大幅調整,過往的經營方法將跟隨新制調整;此外也放寬了股東實際參與權,使企業經營不再是公司一方具有話語決定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提醒,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來台評鑑而增列的公司法第22條之1,企業不用太緊張,要因應的是注意後續對經理人的定義,並注意要回覆主管機關所寄發的確認函,以及建置此作業的SOP,以提醒未來定期或有變動時的申報事務。(編輯:黃國倫)1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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