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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松青4超市 過期食品可退費

2014/10/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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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4日電)台中市松青超市日前有4家門市將過期食品再販售,松青今天同意退費,回溯期限6個月,另包括原商品價金3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新台幣500元損害賠償。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松青超市有4家門市(三豐、大甲、光復、黎明店)將過期食品再販售,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經消保官協商,松青超市同意就問題商品查獲的同一分店同類商品溯自6個月內消費者,均可退還原商品價金,並提出原商品價金3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以及500元損害賠償。

康馨壬表示,松青超市14家分店中有4家出現這種違規情形,這種情形雖非各店均有,但絕非這4家分店查獲當日偶發的行為,市政府要求松青應就各出包分店的商品進行退費賠償時,應回溯一定時間。

也就是說,分店在10月14日查獲前同類商品均納入退費賠償範圍,這部分已獲松青超市善意回應,同意回溯6個月消費,今年4月1日起至10月14日間至上述4分店消費經查獲的問題商品者,得要求退費及賠償。

另外,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以刷卡買熟食的消費者雖屬少數,但因涉及消費者權益,松青超市未在退費聲明中敘及,消保官要求松青超市應配合個案處理。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松青超市是採先登記,並於登記後一週退款賠償,這種分批退費方式已較他廠商集中於數月後才退費方式,有利消費者,但因需要作業時間,請消費者稍加配合。

消保官也呼籲消費者,業者被查獲違規商品負有法律上的退費責任,松青超市已就同類商品溯及6個月的消費均退費賠償,其他未經查獲商品,因無具體事證可要求業者退費、賠償。

消保官也請消費者發揮理性,就消費瑕疵商品部分提出退費或補償要求。消費者日後如在退費上遇到困難,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10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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