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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食品容器 專案稽查啟動

2015/3/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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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2日電)食藥署今天表示,即日起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若違規則應限期回收改正,若無改正則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為保障消費者購買市售產品權益,健全食品容器具製造前端標示管理,提升市售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的標示合法性,與地方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

食藥署指出,稽查是著重在製造工廠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的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食藥署表示,依食安法規定,經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

若有時效性者,食藥署指出,產品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同法的衛生標準規定;違反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10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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