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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 105年強制標示

2015/9/16 17:17(9/16 17: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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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6日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預告全面要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需強制標示,包含材質、耐熱溫度和注意事項,新規定最快年底前公告,民國105年中或底正式上路。

不同材質的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耐熱溫度各有不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食藥署過去曾針對重複性使用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一次或重複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有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納管,也都須強制標示。

預告修正的規定進一步要求凡是食物會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器具都要全面納管。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說,如不鏽鋼瓶或保溫瓶的蓋子可能是塑膠製、玻璃微波盒採塑膠蓋子,夜市賣炸雞或鹹酥雞攤販使用有塑膠淋膜的紙袋等,都可能會接觸食物,必須標示。

他說,強制標示的內容與民眾最相關的是塑膠材質、耐熱溫度和使用注意事項,如果沒有符合標示規定,除商品要下架回收改標,也可罰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

食藥署呼籲,民眾購買或使用會接觸到食物的塑膠容器具時,應注意標示或詢問店家。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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