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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婦女節 看全球女性權利演變

2017/3/8 07:32(3/8 07: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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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8日電)3月8日是國際婦女節,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女權的思潮隨著時代在變化,女性議題的範圍也隨著發展的腳步在擴充。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資料指出,1975 年所舉行的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主要目的在透過全球對話的展開,喚醒各國政府與人民對性別歧視持續的關注。會上通過「墨西哥宣言」,除肯定女性在發展與和平上的貢獻外,也重申女性所追求的平等地位,指的是人的尊嚴、價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權利、機會和責任的平等。

1979 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簡稱CEDAW)。

1980 年再度召開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了阻礙女性行使權2利的主要障礙包括:缺乏男性的支持與參與、女性政治參與意願低、女性不具決策權與經濟自主權、女性實際需求未被揭示、缺乏配套措施(如托育)來支持女性的各種活動參與等。為此,大會並通過「聯合國婦女十年後半期行動綱領」,強調以就業、保健與教育作為女性發展的重點。

1985年所召開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了「奈洛比前瞻性策略行動方案」(Nairobi Forward-Looking Strategies,簡稱NFLS),對未來女性運動的藍圖規劃出新方向,將解決問題的策略從改善個人條件導向,調整為改變整體結構導向,也讓女性議題成為人類發展的重要議題。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核心思維。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貢獻,在於它成就了一個全新的全球性承諾,也就是「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 Platform for Action,簡稱BPfA)。與會者企圖運用性別主流化策略,將女性的觀點、議題與權利融合在社會各面向、各層級以及各領域中。

2000 年之後更提出以人本取向與環境關懷的「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6,做為世界各國往後15 年的發展方針,而其中有六大目標更是與女性發展息息相關,或直接揭示性別平等為發展要項。

目前已進入後2015年(post-2015)階段,考量MDGs 期程已結束,聯合國193 個國家於2015 年 9 月接受2016-2030發展議程,並提出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7作為未來施政參考,其中目標5為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其他目標亦須融入性別觀點。

台灣早年由於受到國內外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婦運的動能幾乎全部來自民間的少數婦團,多數婦女團體都著重於傳統救濟或支援性質的服務提供。

解嚴後至 1990 年代初期,婦運的街頭抗爭與立法遊說同時進行,在社會倡議之外,雖然開始出現修法成果,但是尚難深入政府體制、撼動社會既有的性別關係。

1990年代中期之後,隨著解嚴及民主體制的成長與發展,民間婦女團體與政府的關係,也在批判對抗之外,出現參與治理的夥伴關係,開始產生對政策的影響力,修法與制訂新法的成果也持續累積。

1997 年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現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前行政院婦權會)成立後,民間婦女團體逐漸以前行政院婦權會做為參與式民主的平台,開始嘗試運作這項新夥伴關係。

2003 年透過「國際婦女論壇-性別主流化之臺灣願景」會議的舉辦,此一民主平台發揮了進一步的功能,不但將國際間新興女性議題置入國內相關議程,也更積極的將聯合國性別主流化的各項作為,實踐於政府體制中。

我國與女性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早在1947 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也就是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台灣婦女團體力量的蓬勃發展,更深刻影響法律修正的趨向,包含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 年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女性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 1998 年之19.1%成長至2016年的38.05%。

除了女性參政權之外,1990 年代之後所訂定十多項改善女性處境相關法案,使女性在人身安全、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療等各領域獲得進一步保障。

其中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確保女性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更明訂不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體系中應享有的權利,前述防暴三法及性平二法均持續與時俱進配合增修。

而民法親屬篇的多次修正,包括修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確保已婚女性財產自主權,也彰顯對家庭主婦無酬勞動之經濟安全保障;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了傳統父系的思維。

此外,考試院在2006 年至 2007 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試性別限制的規定,目前除涉及收容人戒護、管理等工作職務之考試因工作內容的特殊性仍有性別比例限制外,其他國家考試項目已全面取消性別限制,也稱得上是對營造兩性公平機會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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