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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校外實習 大學建議提供企業誘因

2018/1/1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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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4日電)教育部研擬校外實習法,大學認為專法有助於保障學生實習權益,但也建議政府提供節稅等誘因,讓企業願付出人力資源去培養實習生,避免實習生只被當廉價勞力。

為保障大專生校外實習的相關權益,教育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草案中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一般型主要目的為學習,無提供其他勞務,實習生屬於學習身分;工作型除了學習訓練外,並提供勞務,實習生兼具學生和勞工身分,應受勞動法規規範。

高雄餐旅大學研發長張明旭表示,能有一個專法,對學生校外實習比較有保障,以高餐大為例,學生幾乎都是一整年實習,進行一、兩個月的職前訓練後就上線,和正職員工做同樣的事,沒有理由不被當勞工對待,否則就可能發生過勞等情況。

對於專法將實習分為兩種型態,張明旭認為,可以根據不同企業型態和實習內容給予一點彈性,例如實習1年,可能前幾個月主要在學習,就屬於一般型,後幾個月提供較多勞務,就屬於工作型,可以根據實習計畫和內容,更進一步去釐清時間點,將學習和勞動進行區分。

張明旭指出,專法規範對學校執行上有幫助,可以釐清許多權利義務,跟企業談實習內容時更細節和具體,避免像以前三不管地帶,發生問題時無法可處理;許多事先講清楚比較不會有爭議,例如部分餐飲業仍有師徒制觀念,實習時常遇到超時情況,事先若不講清楚,就可能產生糾紛。

龍華科技大學校長葛自祥表示,校外實習對技職教育很重要,是課程的一環,學校希望透過實習讓學生體驗職場情況,也讓學習不脫節,但不諱言不少企業將實習生當替代人力,站在教育部立場,學生付出勞力,享有勞基法保障是合理的。

葛自祥指出,一般型或工作型實習確實不易區隔,但站在學校角度來看,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配套,例如提供節稅等誘因,讓企業願意付出人力和資源去培養實習生,而不是讓學生出去實習只是被當成廉價勞力,做一些和本身專業領域不相關的工作,這樣就失去實習的意義。1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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