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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公布參考例 薪資明細應載明特休工資

2018/3/6 21:42(3/6 22: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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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6日電)勞基法新制上路,若有加班補休、特休假未於期限內休畢,雇主應改發工資,勞動部今發布新版工資明細參考範例,若雇主未載明補休及特休工資明細,最高可罰100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這次公告的參考例有分簡單版和複雜版,都有把各要項列出來,雇主可按照格式內容自行另外製作。

勞基法新制上路,若有加班補休、特休假未於期限內休畢,雇主應改發工資,黃維琛指出,雇主應該要在給員工的每月薪資條中載明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且至少每年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假及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黃維琛舉例,若有勞工這個月加班3小時,原本的薪資明細中就應載明3小時的加班費,若勞工選擇將加班費換補休,就應詳載入補休時數的欄位,若有逾期未補休,也應記載為屆期未補休工資,雇主應呈現完整的工資明細,也讓勞檢時可以追蹤加班費的去向。

黃維琛指出,參考例已經放在官網供外界查閱,若雇主未按照勞基法在工資明細中,將相關應記載項目列出違反規定者將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編輯:陳清芳)1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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