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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無故停業將開罰 業者憂罰不到

2018/4/3 17:32(4/3 17: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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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葦庭台北3日電)民航法修正通過後,未來負責人無故停業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將被開罰,不過台北市旅行同業公會理事長吳志健質疑恐罰不到業者,也不一定能保障旅客權益。

復興航空在105年11月無預警停飛,多家旅行社的預付款、保證金,以及滯留住宿衍生費用拿不回,對此,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新增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需先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2個月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另外,如果未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的計畫執行,導致公眾或他人受損且情節重大者,其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公司則處以最高300萬元罰鍰或停業一部或全部。

民航局空運組長韓振華今天受訪時表示,修正後的新法主要是希望能產生嚇阻作用,要求業者妥善處理後續事宜,避免傷害其他業者和旅客權益。

不過,台北市旅行同業公會理事長吳志健今天受訪時質疑,復興航空停飛後,業者的損失的數千萬都還沒要回來,新法也讓人覺得不太實際,航空業者如果用破產法處理,罰款不見得罰得到。

「就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旅客權益也沒幫助。」他表示,復興航空停飛事件之後,很多旅客滯留海外都是旅行業者幫助旅客返台,未來如果再發生類似情事,就算將業者判刑,也無法解決旅客滯留海外問題。

他建議,目前國內外航空公司多,旅客上網訂機票就可出國,建議民航局應該設置履約保證機制,有飛台灣的航線就繳保證金,若是發生無預警停飛事件,就可以用這筆錢協助後續事宜。(編輯:陳清芳)1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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