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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行人以身體占停車位可開罰

2018/4/1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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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目前行人占用停車位的裁處,並沒有明文法律依據,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案,行人占用停車位,經警察勸導仍不離去,應處罰新台幣300元罰鍰。

李昆澤在提案中指出,有鑑於行人占用車位,導致車輛駕駛人無法順利停車的狀況屢屢發生,甚至在過程中發生爭執、口角,進而產生傷害事件,除了影響行車秩序外,也衍生其他問題。

他指出,目前行人占用停車位的裁處,並沒有明文法律依據,僅能就有造成阻礙交通的情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裁罰300元,但如果沒有造成阻礙交通的要件,則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進行處置。

他說,部分行人占用停車位,雖然沒有實質阻礙交通,但相關行為仍應有明文規定禁止,才能使停車位發揮功能,進而使交通更為順暢,但相關行為的禁止,仍需以勸導為優先,經勸不離去者再行開罰。

因此,李昆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修正草案」,新增第5款規定,行人占用停車位,經警察勸導仍不離去,應處300元罰鍰。(編輯:黃國倫)10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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