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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基礎惹議 勞部:優於法令也可以

2018/9/1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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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4日電)有民眾投書認為現行的加班費計算用月薪除以30天不合理。對此,勞動部說,當然可以用優於法令的22天計算加班費,但計算病假等假別時,則一定需用30天計算,才不為多扣勞工薪資。

有民眾向媒體投書,認為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加班費計算是以月薪除以30天併不合理,應該跟國外一樣,除以工作日22天來計算。

對此,勞動部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規定,全職的勞工每週5日正常工時40小時外,應有2日的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因此除以30天並未違法。

勞動部舉例,月薪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若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可得出時薪為150元,此一金額用以作為計算加班費基礎外,也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依據。

勞動部說,依照現行法令,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用22天計算加班費,當然不違法,但是如果用於計算請假扣薪,就一定要用30天為計算基準,否則就是違法。(編輯:黃于)10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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