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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擬設永續發展基金

2014/7/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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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明訂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編預算移撥,且移撥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500億元。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國土計畫法是使台灣國土有秩序發展的上位藍圖,希望內政部加強溝通,盡速完成立法。

國土計畫法自民國82年推動立法迄今,已5度送立法院審議,但都因為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

這次國土計畫法草案版本與歷次函送立法院審議版本不同之處,包括:新增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土地使用管制及擬定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區域計畫的規定;明確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且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任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

為強化土地使用分區的功能,並明確界定各功能分區定位,草案規定未來國土應按環境資源特性及發展需要,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各功能分區下並得按保育或發展程度的不同分類,以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草案明訂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且移撥總額不得少於500億元;穩健財源之後,未來財源除國土保育費、基金孳息、民間捐贈外,也將由水費電費徵收一定比率費用,做為財源。

江宜樺表示,國土計畫法整合國土保育、海洋維護、農業經營及城鄉發展等各個面向,是使台灣國土有秩序發展的上位藍圖,目的是希望防止人為過度開發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這是落實台灣未來努力推動七大政策領域中「國土政策領域」的重大法案。10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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