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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利益衝突裁罰明確化

2014/10/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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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及關係人違反利益衝突法規定,罰則從倍數罰改成依照交易金額級距裁罰,讓裁罰明確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交易行為金額的定義,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的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訂金額者,以結算金額訂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說,修法是因應大法官解釋,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認為裁罰標準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所以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金額目前訂定新台幣10萬元、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的區分標準,區分不同裁罰級距。

草案規定,交易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未逾100萬元者,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0萬元以上未逾1000萬元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表示,現行法條規定罰鍰1到3倍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採用交易金額的大小作處罰,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全盤修正部分,法務部已經著手修正1年多,會在3個月內提出。

他說,過去限制非常嚴格,嚴格到抓不到,法務部希望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現行制度,如果發生問題都用解釋處理,希望更加明確化。1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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