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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育嬰假任職半年可請

2014/10/3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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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0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平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勞工任職滿1年可請育嬰假改為滿半年即可請。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公司任職滿1年,可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6個月可依就業保險法申請6成薪育嬰津貼;勞工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7成勞保、就保費用,則改由政府支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放寬請假規定,從現行任職滿1年改為任職滿6個月。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民國101年有90件先行收養兒童家庭,102年則有114件,修法若經三讀通過,符合條件的收養家庭可請育嬰假並請領育嬰津貼。

初審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慶華所提修正案,明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1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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