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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修正人力慢車定義

2014/12/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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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人力行駛慢車定義修正為「三輪以上」,替四輪人力自行車解套。

現行條文規定,三輪以上慢車,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明溱在提案說明表示,南投縣政府曾召開「集集鎮申請四輪人力自行車行駛合法化研商會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在會中表示,依現行慢車定義,僅限於「三輪」人力客貨車,對於「三輪以上」人力車輛開放行駛,有適法性疑慮。

他說,依現行規定,三輪以上客、貨車就不屬慢車範圍,實有用詞疏失疑慮,導致執法單位只能依法開罰。三輪以上慢車理應包含四輪慢車,僅因法律用詞不明確,以致爭議,實在不合理,提案修法讓法理一致,促進觀光旅遊發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三輪以上慢車,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1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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