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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會法判6個月 黃健庭不用停職

2015/4/2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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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4日電)台東縣長黃健庭因藥商回扣案被依貪污等罪起訴,求處10年;北院今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6月徒刑,依法不用停職。

黃健庭被控自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公司藥品,總計取得回扣新台幣80萬元。台中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並求刑10年。北院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徒刑。

黃健庭在宣判後第一時間接到電話告知。黃健庭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和律師研究是否上訴,「我覺得根本沒有那樣的問題 (商業會計法)」。

台東縣選委會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會停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則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停職,因此黃健庭沒有停職問題。10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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