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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猖獗 藍委提修法罪重判10年

2016/4/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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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網路詐騙案猖獗,中國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對於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進行詐騙,將刑責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9-4條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騙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蔣乃辛在修法的提案說明中指出,詐騙案頻傳是因為現行罰則太輕,因此提案加重網路詐欺罪的刑責,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網路犯罪。此案也已由立法院院會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表示,根據外國政府說法,因為台灣人民在國外犯罪時,一旦遣返回台灣,法院量刑過輕,甚至無罪釋放,而其關鍵在於刑法第7條對於刑法適用範圍的不當限縮。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除了符合第5條、第6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依據第7條規定,效力所及僅限於「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導致刑法適用範圍受到嚴格限縮,除了重罪之外,皆無適用刑法追訴、處罰之餘地。

洪慈庸以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件為例,雖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所稱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因此當台灣人在外國所犯跨國電信詐騙犯罪時,仍無適用刑法的餘地。導致發生類似跨境案件,難以主張應由台灣來追訴、審判,徒增司法互助與引渡請求之困難。

因此,洪慈庸參考德國刑法的立法先例,提案刪除刑法第7條「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當限制,修正為「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皆適用之」。10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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