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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占停車場身障車位最高罰1千2

2016/10/2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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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民眾未來如果在停車場亂停身障車位,最高將被罰新台幣1200元;停車場業者如未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也將受罰。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日前接獲民眾陳情,指自己是身障者,但要到停車場停車時,往往設置於離出入口較近的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被占用,卻沒有業者願意出面處理。

洪慈庸調查發現,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之用,而依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亂停路邊身心障礙者停車格,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車主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但非屬路邊停車格的公共停車場身障車位一旦遭到占用,僅能依停車場法將車移開,且因場地關係,無法委託拖吊車進行移置,造成停車場內身障車位美意無法落實。

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明訂民眾未來如果在專供停車的停車場亂停身障車位,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業者如果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的話,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但停車場法僅管理停車場經營業,因此適用的停車場為所有「路外停車場」,即專供停車之用的停車場;至於民眾關心的大賣場、購物中心、超商等附屬提供免費提供的停車位,目前則不在此限。1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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