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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電廠許可證展延 縣市長盼保留彈性

2017/12/1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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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2日電)台中市政府日前核可台中火力發電廠許可證展延2年,不過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拍板空污法修正草案中,許可證展延期限改為3到5年。中南部縣市長今天反映,應從2年起跳,保留彈性。

近期空污問題引發關注,賴清德昨天親自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與民主進步黨立委達成空污法修法共識,內容包括違反空污法的最高罰鍰金額提高到新台幣2000萬元、加速淘汰老舊車輛、空污基金中的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撥交20%給地方政府,以及工廠或發電廠等固定污染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期限應為3到5年等。

賴清德今天上午繼續與中南部縣市首長座談,整合地方對於空污防制的意見,嘉義縣長張花冠、雲林縣長李進勇及台南市代理市長李孟諺親自出席,其餘台中市、高雄市等縣市,因須出席議會總質詢等因素,由副縣市長或秘書長等人代理出席。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會議內容,他表示,出席的中南部縣市,對於空污法修法只有一項不同的意見,就是建議給電廠許可證的期限,希望能給彈性,讓地方因地制宜,由3年到5年改為2年到5年。

徐國勇說,對於地方反映的許可證展延期限,空污法修正草案目前不會更改條文,但會在相關的子法中加以規定。

至於空污法修正草案的空污基金分配方式,徐國勇說,與會縣市沒有其他意見,只有一些境內沒有大工廠或電廠等固定污染源的縣市,如嘉義縣、台南市跟南投縣等,會有遭到跨域污染的問題,希望中央在分配空污經費時能多加考慮各縣市受害狀況。1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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