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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籍公投 中選會:需有法律依據

2017/12/12 21:03(12/12 22: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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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2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發言人陳朝建今天表示,公投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整體考量,在選罷法內規定較適切;如果僅是公投的不在籍投票,較適合在專法訂定,但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陳朝建晚間受訪表示,未來如果要實施公投的不在籍投票,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到底是用專法、選罷法修正規範或第三種可能,涉及政策決定,中選會將依法辦理。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投權;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主進步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民進黨團先前表示,會納入不在籍投票精神,未來公投如果要採用不在籍投票,將另以選罷法修正或專法規範。

不在籍投票討論多時,國內因信任度不夠,排除通訊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而朝「移轉投票」規畫,並僅限國內。內政部也曾研擬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的不在籍移轉投票,後來法案送到立法院後又撤回。

中選會曾評估,移轉投票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等中央選舉,如果是地方性選舉,複雜度相當高,技術上難克服。1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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