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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促修合作社理事主席任期 內政部反對

2017/12/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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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現行合作社法中,沒有規定理事主席連任次數,立委提案以連任一次為限。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表示,尊重合作社在民主原則下訂定內規,對立委提案不表同意,希望維持原案就好。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合作社法、警察法、人民團體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花敬群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治芬提案指出,合作社為非營利組織,現行合作社法沒有明定理事長連任次數,只有部分合作社在組織章程中載明。因此比照人民團體法規定提出修法,理事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避免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發揮」。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恒詢答時表示,「老實講(修法)是多此一舉」,民間社團相關規範都已經很成熟。他舉例,台灣有很多里長都不只兩任,做了30、40年的比比皆是;有些工商大老都70、80歲,當董事長幾十年,國人還不希望大老退休,因為企業管理非常有魄力,還是帶著整個團體在發展、壯大。

花敬群答詢時表示,尊重合作社在社員民主原則下,訂定內規,「章程決定怎樣,就照那個方向來走」,對於立委提案要限制理事主席連選連任一次,不表同意,希望維持原案就好。

蘇治芬詢答時則說,如果是百分之百民間、自由的合作社,就讓它自由發展,但過去有些是國營事業與民間共同成立的服務社,後來轉做合作社,可能夾雜國營事業或政府補助、捐助,情況就不太一樣。內政部若基於一體適用,不同意修法,就要提出對策。

花敬群說,這部分可以再重新思考,有類似不當黨產的概念,怎樣創造新的機制,要再檢討。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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