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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 公共場所應設親子廁所

2017/12/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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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為建構友善環境,內政部今天通過,3層以下公共場所,至少應設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超過3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任1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再加設1處。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就所有關係兒童的事務,都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友善環境,內政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後施行。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明定,3層以下的公共場所,至少應設置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辦法規定,超過3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任1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應再加設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再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辦法也規定,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中的設備,至少要設置1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的馬桶、洗面盆。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以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廁所的權益。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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