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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股利逾百萬需課稅 立院協商保留

2018/1/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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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公益、慈善團體等股利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部分,需按20%稅率繳所得稅。因未獲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先保留。

蘇嘉全下午召集朝野協商,研商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第42條,行政院提案,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列第2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按20%稅率計算報繳應納額。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說,若不管公益慈善等團體的人數、單位規模大小,現在一律都是訂超過100萬元就要課稅,對小型團體部分會太多,對大型團體來說又太少。若這樣訂定,恐與所得稅法第4條產生競合。

財政部長許虞哲說,當初主要用意是醫療性財團法人,依條文限制結果,若以民國105年來講,有617家財團法人受到限制,課的稅有228億元之多,影響層面相當大,包括農民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都受影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說,因為第4條中就有規定,有所得就要納稅,第13條則要財政部訂一個標準,所得在標準內就免納所得稅,「應該不適合在這一條裡做規定」。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為避免對有些較小的財團法人部分造成衝擊,才會訂為100萬元,且財團法人的收入沒有光靠股利所得的,還有其他的捐贈,不要想說這條文很像很可怕,不是超過100萬元就要100%課稅,,「是像長庚那種超大型的,才會受條文衝擊」,若認為100萬元太低,都可再討論。

黃國昌說,請財政部統計出股利所得超過100萬元的機關團體給大家看,平均最高的是醫療財團法人,10家平均12億元,弱勢團體、宗教團體大約都是300萬到400多萬元;政治團體只有2家,平均每年股利所得4億多元,「嚇死了」。

蘇嘉全說,立法目的財政部應該很清楚,不能錯殺無辜,但也不能縱容該繳稅而逃漏稅的;如果100萬元部分可以檢討,要300萬或500萬有幾家,都可以做分級,要訂在哪比較好,訂了要怎麼執行,條文先保留,後續第2輪協商再討論。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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